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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4 年度羅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暐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忠 代 理 人 包漢銘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忠騰等3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   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具體載明及提出下列資料   ,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   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其價額補繳聲請費。  ㈡提出宜蘭縣○○鄉○○○段242、243、243-1、244、245、2   46、247、248、249、250、251、252、252-1地號土地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勿遮蔽)   、地籍圖,並附繕本。  ㈢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地上建物之門牌號碼,並提出最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勿遮蔽)或房屋稅繳款   證明。  ㈣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㈤上開㈠至㈢事項均應按相對人之人數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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