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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4 年度羅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44號 原   告 煜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芳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000元,應繳   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8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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