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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4 年度羅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53號 原   告 百樂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龍泉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被告億金城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27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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