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53號
原 告 百樂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龍泉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億金城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27元,應繳
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