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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4 年度羅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64號 原   告 名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雅雯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梅林白石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500元,應繳   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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