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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5 年度羅小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小字第250號 原   告 科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信忠 被   告 劉湘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在新竹縣○○鎮○○路○段○○○○號,有其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 由如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且原告請款單所載請款帳戶之所 屬銀行,縱令認係給付貨款義務之履行地,亦在本院轄內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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