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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5 年度羅小字第 2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羅小字第258號 原   告 大欣開發瓦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玲如 訴訟代理人 楊晉維 被   告 莊龍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自認卷附「客戶借押瓦斯桶契約書」為其親自簽立(本院卷 第27頁),自應依該契約第2條、第5條、第6條約定,返還所借 瓦斯桶或賠償新臺幣1,800元。被告雖辯稱新桶係以舊桶交換云 云上述契約已明定係將新桶出借被告,日後應負歸還責任, 顯係原告出借其所有之新桶之使用借貸契約;縱令兩造同時約定 以一定金額回收逾期之舊桶,仍新舊桶之互易契約,僅係由原 告代被告回收處理舊桶而已。本件既無證據證明被告已返還所借 新桶,則原告依約請求被告如數賠償,並加給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 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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