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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5 年度羅小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小字第292號 原   告 耐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燕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Dang Van Hoang(鄧文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10日內補正起訴狀、出庭意見調查表、 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及委任狀(除起訴狀外,均隨本裁定一併 檢附)之越南文翻譯本,逾期不補,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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