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羅小字第292號
原 告 耐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燕平
上列原告與
被告Dang Van Hoang(鄧文煌)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10日內補正
起訴狀、出庭意見調查表、
開庭通知書、送達證書及
委任狀(除起訴狀外,均隨本裁定一併
檢附)之越南文翻譯本,逾期不補,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