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5 年度羅小字第 3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羅小字第315號 原   告 大欣開發瓦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玲如 訴訟代理人 楊晉維       蕭國清 被   告 劉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簽立卷附民國101年10月13日「客戶借、押瓦斯桶契約 書」(下稱「系爭契約」),於105年7月至8月間,經原 告通知要求返還所借2支瓦斯桶,被告未將原告之瓦斯桶 歸還之事實,為被告自認明確(本院卷第20至21頁)。 二、系爭契約抬頭「客戶借、押瓦斯桶契約書」之字體粗黑明顯 ,被告當可輕易察知所簽係何種文書,其上並記載「已讓借 桶使用者詳細審閱條文」,被告自不得藉詞「我沒有看契約 上的內容」以卸責。系爭契約復載明:「借桶使用者劉麗珠 (以下簡稱甲方)借桶日期:101年10月13日起。出借瓦斯 桶公司:大欣開發瓦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借桶使 用條約:(已讓借桶使用者詳細審閱條文)…乙方所提供之 鋼瓶(瓦斯桶),甲方不得與其他家業者互換…,如…遭更 換…,甲方應負起鋼瓶新桶賠償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 元或押金抵扣(無法退押金)之責任,並同意乙方求償條件 。…甲方借、押瓦斯桶方式如下列選擇:…16kg_2支。」 (本院卷第6頁)則縱令被告所辯「我要還,但是原告說我 家裡的桶子不是他們的不收,因為我後來有叫其他家瓦斯」 等語屬實,被告將原告所有之瓦斯桶與其他業者互換,亦有 違前引系爭契約約定,仍應依約以每支1,800元、2支合計 3,600元之金額賠償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 由要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