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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5 年度羅簡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338號 原   告 寶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鴻 被   告 慶陽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陽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兩造於民國104年8月19日所簽立之鋁門窗合約書第5條約 定:「買賣雙方如有爭訟,均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 院為第一審轄院」,即合意定「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此時客觀上並無「板橋分院」之 存在,是本件應由如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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