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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5 年度羅簡字第 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扺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羅簡字第8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楊尚諭 被   告 王文俊       洋順貨運有限公司(原名億達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瑋 訴訟代理人 康銀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洋順貨運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進行中由齊百邁變更為丁予康,有 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原告具狀聲明由其新任法 定代理人丁予康承受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屬合法。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 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 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 本件被告王文俊將其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號 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 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洋順貨運有限 公司,致原告就系爭土地聲請強制執行無實益,是系爭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存在,將影響原告得否獲得清償,而此 種不安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 訴,應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王文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王文俊積欠原告款項,原告遂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3165 5號),復以該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 被告王文俊為強制執行,然被告王文俊將系爭土地設定系爭 抵押權予被告洋順貨運有限公司,經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 6952號強制執行程序執行結果拍賣無實益後核發債權憑證, 致原告無法自系爭土地取償。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因 原告依本院98年度司執全速字第45號辦理查封登記而業已確 定,應由被告舉證證明系爭抵押債權存在。若被告等人無法 證明其等間有1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債權存在,則因抵押 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即王文俊依民法第767條中段規定 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然被告王文俊怠於行使此權利, 原告為其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此權 利。爰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881條之13規定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洋順貨運有限公司則到庭表示被告間已無債務存在,認 諾為原告勝訴之判決;被告王文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95 2號債權憑證、本院民事執行處100年7月25日宜院瑞100司執 辛字第6952號函、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為證, 且被告王文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 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 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又為被告洋順貨 運有限公司所不爭執,並認諾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堪認原告 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王文俊所有之系爭土 地上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依民法第242條 代位王文俊請求被告洋順貨運有限公司將系爭抵押權之登記 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1,44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 │坐落 │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宜蘭縣大同鄉│230 │建 │310 │4分之1 │王文俊 │ │南山段 │ │ │ │ │ │ ├──────┴──┴──┴─────┴────┴────┤ │一、收件字號:90年羅登字第078190號 │ │二、登記日期:90年5月16日 │ │三、權利人:億達貨運有限公司 │ │四、債權額比例:1分之1 │ │五、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50萬元 │ │六、存續期間:自90年4月25日至100年4月24日 │ │七、清償日期:100年4月24日 │ │八、設定權利範圍:4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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