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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5 年度羅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52號 原   告 凱旋門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煥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崴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 6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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