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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6 年度羅簡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更㈠字第2號 異 議 人 即 被 告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蔡生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勝昌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勝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異議人對本院 104年度司促字 第4209號支付命令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8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 9月1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104年度司促字第 4209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業於104年9月23日 送達於異議人之營業處所宜蘭縣○○鎮○○路○○號 2樓(見 支付命令卷第12頁),而異議人遲至 104年10月21日始提出 異議,有蓋本院收狀戳之民事異議狀1份附卷可參(見104羅 簡字第269號卷第8頁),顯逾20日之不定期間,依首揭規定 ,其異議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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