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楊忠正
訴訟
代理人 林忠熙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湯田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
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
1,000元後,尚須補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