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6 年度羅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9號 原   告 張文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昌五金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具狀一式二份,補正本件請求 之完整原因事實,逾期不補,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僅空 泛記載:「本件支票裁定與本人間並無直接債務債權關係, 本人與胞弟張文欽皆為受害者所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強制 執行已定於1月18日拍賣)」云云,語焉不詳,全然無從明 瞭整起事件之前因後果,尤以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994號 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實係和解筆錄,而非支票裁定,是 本件訴訟不能認已合於法定程式,爰依首揭規定限期補正。 至原告另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俟本件補正後,再行裁 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