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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6 年度羅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 代理人 林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99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640元,應依限繳納。 ㈡提出被告加百利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該公司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提出被告曾志偉、潘小  龍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工資及零件費用分列之修車統一發票或收據、車牌號碼  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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