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8號
原 告 駿龍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新樓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冠均即全晟土木包工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