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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6 年度羅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8號 原   告 駿龍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新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均即全晟土木包工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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