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羅小字第384號
原 告 葳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宜君
訴訟代理人 羅郁茹
本件原告與
被告黃勤恩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3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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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