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183號
原 告 宜和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偉成
被 告 宏凰水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
裁定已於同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
告
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佐,應認其
訴為不合法,
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