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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7 年度羅簡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羅簡字第48號 原   告 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阿煌 訴訟代理人 黃茂富 被   告 郭繼通 訴訟代理人 黃筱玲       李宜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10月16日向原告購買水泥建材, 應付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 268,380元(下稱系爭買賣契 約),並由被告與訴外人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利 公司)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乙紙, 原告於90年10月16日提示請求付款,竟因拒絕往來戶遭退票 ,經原告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依票據及系爭買賣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云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6 8,380元,及自9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買賣契約係由訴外人萬利公司與原告所簽訂 ,並由訴外人萬利公司簽發系爭支票,且系爭支票及系爭買 賣契約之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關於給付票款部分: ⒈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 名時,應連帶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背書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付款,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第 144條準用第39條、第29 條定有明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在支票上除蓋用公司印章外,又自行簽名或蓋章於支票者, 究係以代表人之意思,代表公司簽發支票,抑或自為發票人 ,而與公司負共同發票之責任,應就其全體印章之形式及趣 旨以及社會一般觀念而為判斷。而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 之權利義務,悉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股份有限公 司之董事長,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之規定,本有代表公司 之權限,其於簽發票據時,除加蓋其個人私章外,倘尚蓋有 公司印章,即難謂係以公司名義而為發票行為,最高法院 著有55年台上字第1873號判例可資參照。 ⒉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本票乙節,固據提出系 爭支票影本(見支付命令卷第 7頁)為證,系爭支票發票人 為訴外人萬利公司、郭繼通,惟被告之印文與訴外人萬利公 司之印文係大小相併,再就系爭支票全體印文之形式觀之, 並參酌一般社會觀念及交易習慣,顯見被告之印章係代表訴 外人萬利公司為發票行為,並非與訴外人萬利公司共同發票 。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268,380元,尚屬無據。 ㈡、關於給付貨款部分: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 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298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17號判決)。 ⒉本件原告主張簽訂系爭買賣契約云云,為原告爭執,被告應 就此一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惟稽諸證人即原告公司之業務 員林志勝於審理中結證稱:被告均以訴外人萬利公司之名義 向原告訂購水泥建材,且以訴外人公司名義開立票據(見本 院卷第44頁),原告復未舉證被告係以個人身分簽訂系爭買 賣契約之依據,認係訴外人萬利公司向原告購買水泥建材 ,而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據此,原告向請求被告給付貨款26 8,380元,自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爰依票據及系爭買賣契約之法律關,請求被 告給付 268,380元,及自9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 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確 定為 3,73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及證人日旅費860元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系爭支票 ┌────┬───────┬─────┬──────┬───────┐ │付款人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金額 │付款提示日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彰化商業│90年10月16日 │BR0000000 │268,380元 │90年10月16日 │ │銀行西松│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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