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7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被 告 上永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敬智
被 告 李愷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下
午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應於107年7月1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
事項,
繕本逕送
對造:㈠、就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6月11日
駕駛LAE-166號汽車撞及訴外人鍾宏祈所駕駛、車牌號碼00
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下稱
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車
體受損之侵權行為事實,有無其他舉證?若有,請提出相關
事證。㈡、提出系爭車輛於系爭事故當日之行車
記錄器檔案
光碟、檔案內容文字說明,並附彩色翻拍照片,說明系爭事
故之經過?
四、被告上永運輸有限公司、被告李愷晟應於107年7月12日前提
出
答辯狀1式2份,並說明系爭事故發生之經過。
五、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