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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7 年度羅簡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7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被   告 上永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敬智 被   告 李愷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下 午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應於107年7月1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 事項,繕本逕送對造:㈠、就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6月11日 駕駛LAE-166號汽車撞及訴外人鍾宏祈所駕駛、車牌號碼00 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車 體受損之侵權行為事實,有無其他舉證?若有,請提出相關 事證。㈡、提出系爭車輛於系爭事故當日之行車記錄器檔案 光碟、檔案內容文字說明,並附彩色翻拍照片,說明系爭事 故之經過? 四、被告上永運輸有限公司、被告李愷晟應於107年7月12日前提 出答辯狀1式2份,並說明系爭事故發生之經過。 五、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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