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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7 年度羅補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欣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珊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被告日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9,064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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