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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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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7 年度羅補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理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56號 原   告 車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惠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曜電機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2,13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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