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61號
原 告 全崴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賀丞
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何坤燦、何長明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2,912元,應繳
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並提出被告之最
新
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