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71號
原 告 宜隆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泉官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巨瀚工程行即陳振財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
依職權調
查證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所明
定。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宜蘭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依
上開說明,
自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
價額(即廢棄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交易價額)。是本
院為核定訴訟標的之交易價額,依上開說明,即有依職權鑑
定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市價之必要,
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10日內,查報:㈠、系爭土地於民國107年3月間即起訴
時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並提出鑑價報告;㈡、未提出
鑑價報告者,請陳報建議之鑑定機關建議清單;㈢、若逾期
未陳報鑑定機關,本院將依職權調查證據決定鑑定機關,以
資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鑑定所需費用,則應依照民事訴訟法
第94條之1之規定,由原告預納或
他造墊支。
二、提出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三、陳報原告請求被告移除之廢棄物之占用面積。
四、提出巨瀚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商號負責人之最新
戶
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
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錄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
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
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