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羅訴字第1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任室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任芯瑩
訴訟代理人 林欣範
姜智揚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王兆治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
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 107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即
反訴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2月22日前提出書狀
,說明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㈠、原告於107年1月
11日言詞辯論當庭變更
訴之聲明第 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384,12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191頁);
惟原告於民
事準備㈣主張原告依
系爭契約得請求之工程管理費為240,87
1元,兩者數額不同,請確認訴之聲明是否變更;㈡、系爭
工程有無約定工程施工進度?如有,請提出相關事證;㈢、
系爭工程何時停工?停工原因為何?是否由被告通知原告停
工?㈣、系爭契約條款約定原告得於系爭工程全部工程完工
時,請求工程管理費之尾款,系爭契約業經被告終止,系爭
工程尚未完工,原告請求本件工程管理費之
請求權基礎為何
?系爭契約如屬
承攬契約,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系爭契約
如屬
委任契約,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㈤、系爭契約約定原
告應負責「擬定工程成本總預算」、「管理各工程廠商進度
及作業事項之協調」等事項,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未善盡
管理監督之責,致工程費用超出原訂預算甚多,應負
損害賠
償,有何
抗辯?
四、被告即反訴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2月22日前提出書狀
,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系爭工程有無約
定工程施工進度?如有,請提出相關事證;㈡、系爭工程何
時停工?停工原因為何?是否由被告通知原告停工?㈢、系
爭工程因故停工,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就系爭契約應負
不
完全給付之
損害賠償責任,相關事證為何?㈣、關於系爭工
程瑕疵部分,反訴原告是否曾通知承包廠商修補?相關事證
為何?
五、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