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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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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8 年度羅簡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富新鷹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雪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 被   告 宏樹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聰 被   告 江明聰即宏宇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一時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五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據,及將 繕本逕送對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13,740 元本息部 分,是否由被告平均分擔之?亦即是否係請求被告宏樹土木 包工業有限公司、江明聰即宏宇企業社各給付156,870 元本 息?本件與原告有契約關係之人為何人?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