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富新鷹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雪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
律師
被 告 宏樹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聰
被 告 江明聰即宏宇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一時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三、
兩造應於五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據,及將
繕本逕送
對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13,740 元本息部
分,是否由被告平均分擔之?亦即是否係請求被告宏樹土木
包工業有限公司、江明聰即宏宇企業社各給付156,870 元本
息?本件與原告有契約關係之人為何人?
四、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