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14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曾柏錩
被 告 吳明鑑
被 告 真欣渡假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阿珠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可參。上列
當事人間
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其起訴之
程式
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撤銷
所有權移轉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為宜蘭縣○○鄉○
○段○○○ ○號土地及同段106 建號建物(下稱
系爭土地、建
物)之價值,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15 元【14,300
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370 ㎡(系爭土地面積)
×139 /10000 (移轉之持分)+177,700 元(按系爭房屋
稅籍資料所示之房屋課稅現值計算)=450,015 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又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2,400,000 元,依
上開所述,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額,以被撤
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自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
土地、建物價值450,015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
二、提出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董惠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