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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8 年度羅補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14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曾柏錩 被   告 吳明鑑 被   告 真欣渡假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阿珠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上列當事人間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之 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為宜蘭縣○○鄉○   ○段○○○ ○號土地及同段106 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土地、建   物)之價值,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15 元【14,300   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370 ㎡(系爭土地面積)   ×139 /10000 (移轉之持分)+177,700 元(按系爭房屋   稅籍資料所示之房屋課稅現值計算)=450,015 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又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2,400,000 元,依   上開所述,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額,以被撤   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自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   土地、建物價值450,015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 二、提出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