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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8 年度羅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5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林俊豪       張國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祥木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915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