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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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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8 年度羅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48號 原   告 富新鷹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雪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宏樹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740 元,應徵裁判費3,42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富 新鷹架實業有限公司、被告宏樹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宏宇企業社之設定登記資料、江明聰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