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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8 年度羅補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49號 原   告 林明智 被   告 福記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宏銓 被   告 黃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4,04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