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82號
原 告 誼霖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清
本件原告與
被告張建雄即建勇商行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張建雄即建勇商行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000 元,應徵
裁判費8,
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
出原告誼霖營造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
張建雄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建勇商行之設立登記
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