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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8 年度羅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82號 原   告 誼霖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清 本件原告與被告張建雄即建勇商行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張建雄即建勇商行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000 元,應徵裁判費8, 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 出原告誼霖營造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 張建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建勇商行之設立登記 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