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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9 年度羅司調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司調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棟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愛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德誌(歿)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德誌(歿)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