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羅司調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棟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愛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德誌(歿)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德誌(歿)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