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9 年度羅司調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司調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棟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愛珠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德誌(歿)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 條第1項第1款前段亦分別有明定,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求 相對人陳德誌清償債務,並敘明相對人陳德誌業已死亡,聲 請本院准聲請人向戶政機關閱覽陳德誌之繼承人資料並補正 ,以利調解程序之進行,經本院於109年11月6日及同年12月 24日通知其提出相對人陳德誌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是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