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羅小字第205號
原 告 香格里拉冬山河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清來
訴訟代理人 張世豪
張平
被 告 亮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沂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