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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9 年度羅小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小字第339號 原   告 宏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相 被   告 賴榮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巷○○號,業 經被告具狀陳明在案,此有民事聲明異議狀,及原告提出之 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並本院管轄範圍。而被告依 同法第516條第1項之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非就訴 訟標的法律關係為言詞辯論,尚無該法條擬制合意管轄規 定之用。原告復未主張或舉證本院就本件有何特別審判籍 ,且卷內亦無任何資料顯示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從而,依 前開規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