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羅簡字第54號
原 告 北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治銘
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
被 告 梁宏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伍拾陸萬零貳佰玖拾壹元,及
按附表
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各該票面金額,分別自各該編號所示支票之
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肆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事由,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海產大盤批發商,訴外人梁宏昇於民國10
8年9月至11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商品,買賣價金約新臺幣(
下同) 1,600餘萬元。梁宏昇因而交付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以給付部分買賣價金。
詎原告屆期
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
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 126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
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6釐計算
,票據法第 133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
出系爭支票
暨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9
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 3項
準用同條第1項,即視同
自認原告主張,自
堪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 5,560,291元,及按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該票面金
額,分別自各該編號所示支票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2項第6款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 1項第3款規定,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56,143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56,143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
┌─┬──────┬───────┬─────┬─────┬───────┐
│編│ 付款人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金額 │ 付款提示日 │
│號│ │ (民國) │ │(新臺幣)│ (民國) │
├─┼──────┼───────┼─────┼─────┼───────┤
│1 │合作金庫商業│108年11月20日 │IG0000000 │945,000元 │108年12月5日 │
│ │銀行羅東分行│ │ │ │ │
├─┼──────┼───────┼─────┼─────┼───────┤
│2 │合作金庫商業│108年11月20日 │IG0000000 │955,000元 │108年12月5日 │
│ │銀行羅東分行│ │ │ │ │
├─┼──────┼───────┼─────┼─────┼───────┤
│3 │合作金庫商業│108年11月20日 │IG0000000 │960,291元 │108年11月20日 │
│ │銀行羅東分行│ │ │ │ │
├─┼──────┼───────┼─────┼─────┼───────┤
│4 │合作金庫商業│108年11月20日 │IG0000000 │961,000元 │108年11月20日 │
│ │銀行羅東分行│ │ │ │ │
├─┼──────┼───────┼─────┼─────┼───────┤
│5 │合作金庫商業│108年11月20日 │IG0000000 │923,000元 │108年11月20日 │
│ │銀行羅東分行│ │ │ │ │
├─┼──────┼───────┼─────┼─────┼───────┤
│6 │合作金庫商業│108年11月20日 │IG0000000 │816,000元 │108年12月5日 │
│ │銀行羅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