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浤倡國際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錦再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采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0,375元,應繳
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