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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9 年度羅補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林葳 被   告 聯城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水樹 被   告 蕭盟德 訴訟代理人 蕭世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6,7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