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9 年度羅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59號 原   告 香格里拉冬山河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來 訴訟代理人 張世豪 被   告 亮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沂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