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79號
原 告 車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惠玲
被 告 朱俊樺
林家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