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9 年度羅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79號 原   告 車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惠玲 被   告 朱俊樺       林家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