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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9 年度羅補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8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健國       郭俊瑋 本件原告與被告十十租賃有限公司、翁厚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5,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十十租賃 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張芮喬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