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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9 年度羅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86號 原   告 竑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哲懿 被   告 潘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即 如附表所示之標的物價額合計,計算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系爭標的物價額 ┌─┬───┬───┬──────┬────┬────┬────┬─────────┬─────┐ │編│標的物│ 廠牌 │  型式  │出廠年月│車牌號碼│引擎號碼│ 車身(架)號碼 │ 交易價額 │ │號│   │   │      │(民國)│    │    │         │(新臺幣)│ ├─┼───┼───┼──────┼────┼────┼────┼─────────┼─────┤ │ 1│曳引車│SCANIA│P114GA4X2NZ │ 87年1月│ 085-ZA │0000000 │XLEP4Z00000000000 │ 450,000元│ ├─┼───┼───┼──────┼────┼────┼────┼─────────┼─────┤ │ 2│半拖車│ 利兆 │  LJ28G3  │100年3月│ 29-CP │  無  │   LG04    │ 120,000元│ ├─┴───┴───┴──────┴────┴────┴────┴─────────┼─────┤ │                               系爭標的物價額合計:│ 57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