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86號
原 告 竑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哲懿
被 告 潘炎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即
如附表所示之
標的物價額合計,計算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
系爭標的物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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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標的物│ 廠牌 │ 型式 │出廠年月│車牌號碼│引擎號碼│ 車身(架)號碼 │ 交易價額 │
│號│ │ │ │(民國)│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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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曳引車│SCANIA│P114GA4X2NZ │ 87年1月│ 085-ZA │0000000 │XLEP4Z00000000000 │ 4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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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半拖車│ 利兆 │ LJ28G3 │100年3月│ 29-CP │ 無 │ LG04 │ 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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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爭標的物價額合計:│ 5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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