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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9 年度羅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96號 原   告 龍吉堂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獻 被   告 賴永忠即寶緣佛具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8,99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