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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09 年度羅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97號 原   告 林怡君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購物天后實業有限公司 、陳泳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67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