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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0 年度羅小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小字第194號 原   告 曾忻蘋 被   告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峯 被   告 合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錫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瑋策  住高雄市○○區○○街○○號 被   告 宏光機車行            住宜蘭縣○○鄉○○路○段○○○○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立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 日裁定限令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0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30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 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