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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0 年度羅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服務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黃美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旭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 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