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羅簡字第247號
原 告 張正源
被 告 鎰鎵通運有限公司
被 告 曾繁欽
曾安汝
曾寶川
兼 上2人之
訴訟代理人 曾秋霞
被 告 曾煥立
曾詩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原告
訴之聲明尚有須釐清之處,自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言詞辯論前
具狀陳明訴之聲明:「
被告曾繁欽、曾安汝、曾寶川、曾煥立、曾詩惠、曾秋霞應於
繼承曾宏吉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與鎰鎵通運有限公司
連帶給付新臺幣300萬2,448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就
前揭法定
遲延利息係自110年2月5日起算之
法律上依據及送達之相關證明,並將
繕本逕寄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