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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羅東簡易庭 110 年度羅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12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陳君薇 本件原告與被告高盛塑膠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765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