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羅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台成鋼鐵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家羽即鴻順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家羽即鴻順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8,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0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鴻順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商號負責人林家羽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