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羅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 告 亞鑫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紹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梁家源、
被告李紹平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